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双扩”
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双扩”
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再迈实质步伐
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双扩”
境内从上交所拓展至深交所,境外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
记者 梁银妍 编辑 马婧妤
资本市场制度层面上的双向开放取得了新的进展。中国证监会近期公布了经过修订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并宣布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涵盖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二是准许海外基础证券发行者进行融资,并实施市场化定价方式;三是改善了持续的监管措施。
《监管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已延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均有资格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以在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同时,在境外市场,该业务已从英国扩展到了瑞士和德国。
据消息,中国证监会正与英国、瑞士以及德国的证券监管机构紧密交流,致力于深化合作,旨在保障存托凭证业务的顺畅进行。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在融资与定价领域,本次修订政策放宽,允许境外证券发行者以新增股票作为基础证券,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国存托凭证。此外,还允许这些发行者通过市场化询价机制来决定发行价格。根据相关规定,所筹集的资金原则上应投入主营业务,发行者可根据资金的使用目的,选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保留在境内使用。
在持续监管的优化方面,《监管规定》对年度报告的披露内容以及权益变动披露的义务等持续监管要求进行了更加优化和灵活的制度设计。对于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在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方面,基本上采用了与创新企业试点中已经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相同的标准。
除此之外,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对关于是否应当公开披露差异调节信息、以及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跨境资金总额度等相关问题作出了回应。
对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而言,若其财务报告系依据财政部依据互惠原则,确认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则无需披露基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对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若其未依照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披露的财务报告,则需依照《监管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详细公开基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后的差异调节信息。
该负责人指出,鉴于当前东西向业务均拥有充裕的额度,决定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总额度。具体来看,东向业务的总额度达到了2500亿元人民币,而西向业务的总额度则为3000亿元人民币。
从事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公司中国存托凭证方案设计与运作,有权在相关市场保有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等值的现金及特定投资产品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双扩”,旨在缩短跨境转换的周期并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随后,相关部门将根据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运行状况及市场需求,对总授权额度及上述资产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证监会表示,推动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拓展与优化,是一项切实可行的制度型开放措施。此举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的双向流动,助力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行合规融资和业务发展。同时,这还能增强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以及国际竞争力,并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据消息,接下来中国存托凭证方案设计与运作,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深圳两大交易所将依照《监管规定》等相关法规,全力推进境内外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的运营与监管工作中国存托凭证方案设计与运作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双扩”,力求通过高水平的开放策略,推动我国实体经济的持续、高质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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