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何时开始成立.PDF
医疗服务合同何时开始成立.PDF
法律维权编辑:王夏玲 E-mail: 医疗服务合同何时开始成立?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 刘晔有人问,如果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 那么合同从何时开始成立,是从挂号开始 成立吗?这得从合同成立的基本理论和我 国的医疗实践进行分析。任何合同的成立都包括两个阶段,要 约与承诺,即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 另一方同意订立合同,双方就合同成立的 实质条件达成一致,合同关系方才宣告成 立。如果挂号表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 立,则挂号这一行为应当同时包括要约与 承诺两个意思。然而,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人是患者和医疗机构要约、承诺均不拘泥于形式在讨论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之前, 《执业医师法》的行为不代表不是一种民要约 患者向特定医疗机构或特 首先要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也事行为,此时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人,定医生提出就医的请求,即构成一项 就是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是与谁建立 就是患者与医生。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要约。要约可不 的合同关系?是与医生,还是与医疗机自由执业 此种情形,医生本身就拘形式,但应以行为作出。在实行挂 构。这得分析我国医生的法律地位。根 是合法的自由执业者,其收入由自己支号制的医疗机构,患者取得挂号单, 据现行 《执业医师法》和 《侵权责任配,其责任由自己承担,因此医疗服务可以视为患者提出了一项就医的要 法》,我国的医生均通过执业机构进行执 合同的相对人只能是患者与医生。不过约,可以是挂号窗口挂号,可以是网 业,所有医疗费用和医师诊疗收入均由预测我国的立法趋势,即使是医生的自上挂号,当然在我国,还有一种是绕 医疗机构统一支配,所有因履行医疗合由执业,恐怕也只能通过一家或几家执开挂号窗口和网络挂号,而是直接通 同或就医而产生的医疗责任都由医疗机 业机构执业,哪怕这家医疗机构就是自过医生取得加号,这都是要约。不过 构承担,因此,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医己建立的。所以严格来讲,自由执业对于挂号制医院,还有一种情形需要 疗服务合同的相对人是患者和医疗机下,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人,还是患者注意,即挂号之前到导医窗口进行 构,而不是患者和医生。与自由执业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挂号分流,因为很多患者患了病,但任何法律规定均有漏洞,且随着当然,符合自由执业法律本质的执却不知道挂哪个科的号,故有些医 医生自由执业的发展,前述医疗服务合 业形式是,医生取得执业资格后,是否院设立导医窗口。从合同本质分 同相对人的概念亦有新的情形出现。通过医疗机构来执业,应由医生自己决析,患者到导医窗口提出挂号请地下医疗或私自医疗 此种情形, 定,有愿意通过医疗机构的,由医生与求,就应视为提出了一项订立医疗 医生未通过任何医疗机构为患者看病, 医疗机构签约,此时医疗服务合同的相服务合同的要约,导医前台指示挂 而是直接以私人身份看病,所有医疗费对人可能同时包括医生与所在医疗机号科室,构成了一项订立医疗服务 和收入悉由医生自己支配,当然医疗责 构;不愿通过医疗机构的,医生有权以合同的承诺。所以导医前台的指示行 任也只能由医生本人承担,这在目前当 个人身份执业,如私人医生,此时医疗为受合同约束医疗服务合同何时开始成立.PDF,如果存在过失或违 然是违反 《执业医师法》的医疗合同关系的时间起于,但违反服务合同的相对人就是医生与患者。约,应承当相应责任。 年第35期(第30卷总第617期) 编辑:王夏玲 E-mail:法律维权在不实行挂号制的医疗机构,患者 求提供适合的医疗服务,任何一方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退还挂号 走进大厅,向该医疗机构的导医人员提 约,均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而医生或医费,如果因为医疗机构拒绝履行医疗合 出就医要求时,或者直接走进医生诊 疗机构的违约行为,更可能同时构成侵同义务而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则应赔偿 室,要求特定医生看病时,即构成一项 权行为。相应的损失。 订立医疗合同的要约。在实行挂号制的医疗机构,当医疗在不实行挂号制的医疗机构,应以有种情况,无论挂号制还是非挂号机构为患者提供挂号单时,应当视为医医疗机构同意接受特定患者诊疗的行为 制,医疗机构都可能存在,即患者不知 疗机构对特定患者作出了一项看病的承作为订立合同关系的承诺。 道看病流程或情况紧急,而是直接冲进 诺。同样,这个挂号单可以是挂号窗口承诺行为包括导医前台的指示行为 医院,高呼我要看病、我要医生。我认提供的纸质挂号单,也可以是网络平台(如有),也包括就诊医生同意接受患者就 为应区别情形对待。一种是患者病情紧提供的电子挂号单,更可以是熟人通过医(比如开始询问患者病情),接受患者递 急,急需处理,尽管没有挂号或者找到 熟人提供的口头挂号单。还有一种情过来的病历等等。当然在不同阶段成立 导医或者走到诊室,基于医生的紧急形,也就是前面讨论患者要约时提到的的合同其内容不同。比如导医阶段成立 救治法定义务 ,患者无具体指向的 导医分流行为。的合同,其内容限于导医行为是否符合 “我要看病、我要医生”应视为可导致当医疗机构设立的导医前台对要求 约定和法定义务,在诊疗阶段才成立的 法定承诺的一项要约;另一种是患者 看病(实际就是看病要约)的患者提出看哪 合同,则受诊疗行为的约定和法定义务 病情并不紧急,无须紧急处理,则此 个科室的指示时,这个指示可以是书面约束。 时无任何指向的 “我要看病,我要医 指示,也可以是口头指示,则这个指示最后一种承诺情形,与患者要约一 生”的高呼行为并不必然法定承诺, 行为亦构成一项看病承诺,如因指示不 样,也就是自由执业医生或私下行医者 故不能视为一项要约,因为要约应当是 当而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违约或同意的就医行为。此时医疗合同关系的时间起于,可能不存在任 明确的。侵权责任。何挂号,而是医生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有些医疗机构或医生在网上设立咨当挂号行为完成,如果患者按挂号 接受患者的看病请求 ,如邀请患者 询平台,但不是挂号平台,当患者通过 单指示进到特定诊室后,该诊室的医生到自己诊室、开始询问病情等等 , 网络平台向特定医疗机构或特定医生提 在看到患者的第一眼,在没有了解任何 则此种行为构成一项承诺。承诺完 出就医请求时,亦构成一项订立医疗服病情时即拒绝为该患者看病,比如这个 成 ,医生不得拒诊,否则承担相应 务合同的要约。患者曾经伤害过该医生医疗服务合同何时开始成立.PDF,曾经起诉过该 责任。最后一种情形,就是自由执业医生医生或者该医生就是看该患者不顺眼而当然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后医疗合同关系的时间起于,其具 或私下看病。此时,患者可能未通过任 拒绝为患者看病,此处不讨论医生是否 体内容则视合同的不同阶段而由诊疗 何挂号程序,或者导医程序,或者网络 有权拒绝该患者,假定有权,那么此时义务所确定。此种情形,医疗服务合 请求程序,而是直接到医生家里、或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仍然成立吗?笔者认同的相对人,则参考前面分析,依据 通过电话、电邮、口头介绍等等,向 为,挂号行为表示的是患者与该医疗机医生的看病身份而定,如医生是自由 特定医生提出就医请求,这当然亦构成立合同关系,而不是与该医生成立 执业,但仍然以某一医疗机构作为看 构成一项订立医疗服务合 同的要 合同关系,因此即使该医生拒绝看病, 病平台,则合同相对人可能包括医生 约。至于是向医生或者是向医疗机构患者与该医疗机构的合同关系仍然成与医疗机构,具体视医生与医疗机构的 提出的要约,则视该医生看病时以何立,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合同义务, 法律关系而定;如医生是完全的自由 种身份而定。包括提供另外的医生,或者提供转诊服 执业,完全以自己的个人身份行医,承诺 医生或医疗机构接受特定患 务等等。收入自己支配,责任自己承担,则医 者提出的看病要约,即构成一项订立医当然转诊义务的履行应是在医疗机 疗服务合同相对人为患者与医生。至 疗服务合同的承诺。承诺可不拘形式, 构了解病情之后发生,也就是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