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郑州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
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郑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的安全,并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在审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等许可工作,依据公安部颁布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以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对于新建、改建或局部改造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及金库,必须按照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对安全防范设施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工程进行验收。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的营业区域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涵盖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现金收付、证券交易、会计核算等活动的实体空间,此类空间既包括提供自助服务的银行网点,也包括设置在公共场所的自动柜员机。
本规定所指金库,系指银行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储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关键凭证以及金银等贵重物品的专用库房,同时亦涵盖保安押运企业自行建造的金库。
第二章组织领导
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承担了执行本规定的具体任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及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遵循“主管负责、检查签字、责任到人”的原则,具体实施工作由郑州市公安局承担。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承担全市一、二、三级风险金融营业场所、金库的管理职责,负责对行式、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存款机(CDM)以及自动存取款机(CRS)等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工程进行验收。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对一级风险等级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以及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和工程验收,随后将相关材料上报河南省公安厅治安故那里总队进行最终核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承担组建专家组的重要任务,该组将依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相关标准,参与本市金融营业场所、金库以及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方案审核以及工程验收流程。
郑州市构建了一个专家库,该库由公安局治安、内保、科技民警以及各金融机构的保卫和业务干部构成,同时纳入了在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领域拥有国家认证专业资格的专家。专家库成员主要从公安局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干部中选拔,同时确保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人员的参与。
市公安局的治安、内保和科技民警,以及各金融机构的保卫人员,若要担任专家角色,需具备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的扎实基础,对金融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业务了如指掌,并且责任心须十分强烈。
从事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领域工作的专家,需具备国家认证的专业资质,对金融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业务有深入了解,并且具备强烈的责任感。
郑州市专家组由五名成员构成。在审批一级风险等级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以及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方案和进行工程验收时,必须邀请两名来自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参与;而对于二、三级风险等级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以及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则需有一名专家库专家的参与。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负责指派组长人选。专家组成员需对提出的审批与验收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组人选确定后,由市公安局审批后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
第三章许可程序
金融机构若需申请设立或改造营业网点、金库的安全防护设施,需由其内部的主管部门向上级保卫机构提交相关方案,由该机构评估风险等级并给出相应的防护级别建议,之后,金融机构应将此建议及方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
郑州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市公安局已公布相关申请途径,旨在为申请者提供便捷,以便他们能够轻松获取或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所需的审批表格。
第七条在筹备设立或对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改造、建设金库之前,申请人需提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申请表》,同时需附带下列相关文件:
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针对营业场所和金库建设的相关批准证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提供技术防范设备的布局图、管道铺设图、监控室内部配置图以及实体防护设施的设计图纸。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需提供安全产品检测报告、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文件,亦或是安全技术产品的生产登记及批准文书。
(六)需提供金库及保管箱库的设计与施工人员的身份证件副本,以及他们各自所从事的工种相关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清单内容需详尽列出设备器材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信息,并附上安装位置的详细说明。
(九)需提供房产租赁或产权合同的副本,以及租赁双方共同签署的安全协议书的副本。
第八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成立专家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通过审核递交的资料、现场勘查等多种手段,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方案进行深入论证与审查,进而明确风险等级及对应的防护标准。
第9条 方案论证程序
(一)申请单位介绍安全防范工程需求及设计要求;
(二)设计施工单位介绍总体设计思路;
(三)申请单位保卫部门对安全防范工程的意见;
(四)专家组实地勘察;
专家组对设计方案进行了细致审查,随后提出了若干疑问,而设计施工单位则对这些疑问进行了逐一解答。
专家组在审阅勘查的基础上,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形成意见,相关专家在《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将此表提交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进行审核。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需在接到专家组反馈后,于五个工作日限期内给出审核看法,并将此意见提交给所属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审批。该负责人同样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给出答复。
十一条:市公安局将对达标者进行批准,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施工许可;对于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批准,并书面阐述拒绝理由。
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申请人经整改后,可依据本规定再次提交申请。但请注意,此类重复申请的次数不应超过三次。
申请单位在接到公安机关关于施工许可的通知之后,施工前必须依照相关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程序挑选出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技术防护、物质技术产品、设备,以及持有安全防范设计施工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明的施工单位。同时,需将拟参与投标的单位及产品信息上报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经其资格审核和批准,方可从中挑选出最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施工。
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或金库工程的新建或改建项目完工之后,申请单位需向负责审批安全防范设施方案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同时,应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一)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二)保卫部门对施工过程情况的说明;
(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合同;
(四)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正式的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防设施的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局图、物防设施的设计结构图,以及器材设备清单,还有系统所选用的主要设备与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
(七)针对工程完工后的核算,需依据工程合同及经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的预估和预算进行详细阐述。
(八)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九)安全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十)安全管理规定、应当处置和报警联动机制的材料。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需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业小组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保验收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介绍工程完成情况;
(二)建设单位介绍方案论证审批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专家组实地检查验收;
专家组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
验收任务完成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专家组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形成决议,随后,这些意见由参与验收的专家们签字确认,最终提交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进行审核。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需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于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看法,并将意见提交给所属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审批。该公安机关负责人也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在市局组建的专家组对金融营业场所、金库以及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方案审核和工程检验的过程中,必须确保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派员参与。对于验收合格、达到标准的营业场所,当地公安机关需进行备案和登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和指导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安防制度及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同时强化对金融机构安防设施日常安全检查的力度。
第十六条,市公安局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必须予以批准,并且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而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则不得批准,同时需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阐述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
对于验收未达标的申请者,在完成整改措施后,可依据本规定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工程项目的验收次数不应超过三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需恪守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公正处理的准则,需严格按照本法的具体要求,对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及金库的安全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实施审查与工程检验,同时还需设立审批及颁发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并确保这些档案得到长期保存。
公安机关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与指导,确保其严格遵守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安机关还应推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并要求相关单位建立健全自查和维护保养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