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为保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与金库的安全,并规范公安机关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保留确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新建或改建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必须遵循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相关规定。这里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特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有价证券处理、会计结算等业务的具体物理区域,涵盖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以及自动柜员机等设施。本办法所指金库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系指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用于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关键凭证以及金银等贵重物品的专用库房,亦涵盖保安押运公司所建设的金库。根据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将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组织工作。第四条 规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及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需经审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工程验收亦需遵循“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具体执行工作则由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需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任务的公安机关,并向公安部提交备案,同时对外进行信息公布。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需成立专业小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以及《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及验收流程的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科技民警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保卫和业务干部,应共同构建一个专家库。该库应由具备国家认证的专业资质的专家构成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涵盖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领域。这些专家将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的审批与验收工作。专家组应由五人或七位专家构成,其中组长将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派。专家组成员需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申请人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选择亲自前往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亦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请。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审批事宜,需公开申请途径,并确保申请人能够便捷地获取或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所需的审批表格。在申请新建或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之前,申请人需提交《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带以下资料:(一)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上级主管单位针对营业场所、金库建设所发出的批准文件;(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三)技防设施的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局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证明;(五)安全产品的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六)金库、保管箱库的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所从事工种的说明;(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的平面图;(八)房产租赁或产权合同的复印件,以及租赁双方签署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第八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成立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深入论证与严格审查。此过程中,需明确风险等级及对应的防护等级。专家组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形成意见,并由参与论证与审查的专家共同签署,最终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