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答记者问
1、问:请介绍下此次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拓展情况?
此次修订扩大了参与跨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境内外交易所覆盖范围。在国内,这一范围已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延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两地交易所上市公司均有资格向证监会申请,以便在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在国际上,该业务已从英国市场扩展到了瑞士和德国市场。中国证监会正积极与英国、瑞士以及德国的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深入交流与紧密协作,旨在保障存托凭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2、问:新增哪些关于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的制度安排?
此次修订规定中国存托凭证方案设计与运作,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得以新增股票作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为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同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有权采用市场化询价方式来决定发行价格。此外,修订明确指出,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投入主营业务。发行人有权根据资金的使用目的,选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保留在国内使用。
问: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者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时,在公布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是否必须同时公布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做的调整差异及调节信息?
境外证券发行机构所提交的财务报表,系依据财政部依据互惠原则确认的、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具有同等效力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而成,故无需披露依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后的差异调节信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2012年第65号、2020年第47号、2021年第31号)公告,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欧盟成员国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遵循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被认定为等效;英国上市公司在完成脱欧过渡期后,其合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也被视为等效;而自2021年9月7日起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答记者问,瑞士境内注册的发行人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采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样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对于未采用与中国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披露财务报告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方案设计与运作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答记者问,他们必须依照《监管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详细公开因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整而产生的差异调节信息。
在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信息公布及持续监管领域,具体实施了哪些调整和改进措施?
境外证券发行机构在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方面,原则上遵循与试点创新企业中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所执行的标准。年报公布环节中,允许海外证券发行主体继续使用其在海外发布的年度报告在国内进行披露,同时需阐述该海外年度报告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之间的主要不同之处,以及这些差异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此外,还需聘请法律机构对上述关键差异提出法律评估意见。在会计准则领域,对于采纳等效会计准则的海外基础证券发行机构,我国政策允许其运用依据等效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信息来计算相应的财务比率。在权益变动和收购信息的披露责任上中国存托凭证方案设计与运作,需根据境外投资者是否持有中国存托凭证来区分处理,持有中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需遵循我国境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5、问: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是否变化?
鉴于当前东西向业务均拥有充裕的额度,决定保持现有的跨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稳定,其中,东向业务额度设定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额度则设定为3000亿元人民币。对于参与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允许其在相关市场持有现金及特定投资品种,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等值,旨在缩短跨境转换的周期,并有效对冲市场风险。根据后续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实际运行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动,我们将对总的额度以及所涉及的资产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