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拓展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范围:纳入深交所符合公司
证监会拓展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
2月11日夜晚,中国证监会宣布,为了更便于跨境投资融资活动,推动全球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深化资本市场制度的开放性,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文件更名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整体来看,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扩大了适用的范围;在国内层面证监会拓展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范围:纳入深交所符合公司,不仅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扩展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现在可以申请在证监会批准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海外市场方面,业务范围已从英国延伸至瑞士和德国。目前,中国证监会正积极与英国、瑞士、德国的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深入交流与协作,旨在保障存托凭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准许海外证券发行者以新增的股份作为基础证券,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同时,也允许这些海外证券发行者通过市场化询价的方式来决定发行价格。此外,明确规定所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投入到主营业务中,发行者有权根据资金的使用目的,选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保留在国内使用。
第三,对年报公布的信息、权益变动报告的义务等方面实施持续监管,制定更加完善和变通的管理制度。
证监会强调,深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是一项切实推进制度性开放的策略,这有助于拓宽融资的途径,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地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行融资与发展,增强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及国际竞争力证监会拓展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范围:纳入深交所符合公司,同时为境内外投资者带来更加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存托凭证方案设计与运作,对市场关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众多疑问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跨境资金总额度变动问题作出回应,指出鉴于当前东向和西向业务额度充足,决定保持现有的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
证监会相关领导表示,东向业务的总规模达到2500亿人民币,而西向业务的总规模则为3000亿人民币。从事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公司,在相关市场可以持有现金及特定投资品种,总额不超过5亿人民币,此举旨在缩短跨境转换的时间,并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未来,将根据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运行状况及市场需求,对总额度及上述资产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证监会明确指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携手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监管规定》等相关法规,全力推进境内外交易所间存托凭证的互联互通业务,同时加强服务与监管,旨在通过高水平的开放策略,推动我国实体经济的持续、高质量增长。
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下此次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拓展情况?
本次修订扩大了参与国际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境内外交易所覆盖范围。在国内,这一范围已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延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使得符合要求的沪深两地交易所上市公司得以向证监会申请,在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在国际上,该业务已从英国市场扩展到瑞士和德国市场。中国证监会正积极与英国、瑞士以及德国的证券监管机构紧密交流,共同推进合作,旨在保障存托凭证业务的顺畅进行。
问:新增哪些关于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的制度安排?
本次修订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者得以新增的股票作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为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同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者有权通过市场化询价机制来决定发行价格。此外,明确指出所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投入主营业务;发行者可根据资金的使用目的,选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保留在境内使用。
咨询:对于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提交财务报告的过程中,是否必须同时公布基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调整和差异调节的相关信息?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财务报告系依据财政部依据互惠原则确认的、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具有同等效力的会计准则(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而成,因此,无需披露依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后的差异调节信息。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包括2012年第65号、2020年第47号、2021年第3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被认定为等效;英国上市公司在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其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亦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而自2021年9月7日起,瑞士境内注册的发行人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同样准则也被视为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对于未依照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披露财务报告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他们需依照《监管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详细披露基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后的差异调节信息。
在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信息公布以及持续监管领域,具体进行了哪些调整和优化措施?
境外证券发行机构在信息披露及持续监管方面,原则上遵循与试点创新企业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所执行的标准一致。年报公布环节中,允许海外证券发行主体继续使用其海外现行的年报在国内进行公布。同时,需详细阐述该海外年报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之间的主要区别,并分析这些差异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此外中国存托凭证方案设计与运作,还需聘请法律机构对上述关键差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在会计准则领域中国存托凭证方案设计与运作,对于执行等效会计准则的海外基础证券发行机构,我国政策允许其依据等效会计准则所编制的财务信息来计算相应的财务比率。至于权益变动和收购信息的披露责任,需根据境外投资者是否持有中国存托凭证来区分处理,持有中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需依照我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问: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是否变化?
鉴于当前东西向业务均拥有充裕的额度,决定保持现有的跨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稳定,其中,东向业务额度设定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额度则设定为3000亿元人民币。允许参与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相关市场保有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等值的现金及特定投资品种,旨在缩短跨境转换的周期并有效对冲市场风险。根据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实际运行状况及市场需求的演变,我们将对总的额度以及相关资产的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